朋友問:我想請問我於98/10/25公開宴客至今未登記,有聯名購買房子,對方現在亟欲分手並申稱房子他付出較多(但是沒有證據因為我們的錢混在一起管理)
想請問您我是否能取得房子一半產權之售出所得,該婚姻是否完全無法律之保障!謝謝您
答:97年5月13日以後結婚者,都必須要辦理登記,否則不生效力,因此這位朋友婚姻為無效婚,倘若是"連名"購買,是否所指為共有?倘若是共有的狀態,自然可以依共有的方式請求分割,如只是在婚後單獨登記為男方所有,自然就有是否可以準用夫妻財產制分配的問題?這部分實務上尚有爭議